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加速,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、渣土逐渐增多。部分企业或个人为求便利,擅自处置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,这不仅影响了城市容貌,占用了土地资源,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,伤害广大群众的利益。近日,乐平镇综合执法队迅速处理一起个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事件,彰显了对违法倾倒行为“零容忍”的坚决态度。
5月21日,国瀚保洁人员在巡查乐平镇教育三街生活垃圾暂存点时,发现有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,立即向乐平镇综合执法队报告情况。执法队员迅速响应,第一时间到达现场,查看建筑垃圾特性并观察周围监控设置情况,初步判断为装修产生的砖渣,属于违规堆放,严重侵占公共空间,影响市容环境。
5月22日上午,镇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深入调查,通过对地面沙土痕迹的分析,判定为教育三街三号402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,涉事人的行为属于个人乱堆、乱倒建筑垃圾。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,责令其立即清理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。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,当事人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运,将建筑垃圾运至广东合创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。5月23日上午,执法人员现场复查,确认该处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。
乐平镇综合执法队负责人表示,接下来将持续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开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,加大对随意倾倒和堆放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,确保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”。同时,提醒广大群众和企业单位,充分认识乱倒建筑垃圾的危害性,在工作和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,需清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,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镇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1、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 第七条第一款“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,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,方可处置。”、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建设单位、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一)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;……”
2、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 第十四条“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,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,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、时间运行,不得丢弃、遗撒建筑垃圾,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。”、第二十五条第(二)项“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建设单位、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……(二)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。”
3、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。”、第二十六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。”
编辑: 乐平镇综合执法办、畅享乐平
编辑: 12345的伍
审校:龙少